南京律师-南京律师在线平台

咨询热线:

13160078589
欢迎咨询,微信同号

不服工伤认定一案

发布时间:2022-9-15 11:04:04    浏览量:39
原告员工王某某于2014年11月3日上班期间因饮酒后向班长请假回家途中,在高速路收费站前的公路上逆行时与张某某驾驶的专用机械车相撞,造成王某某死亡。该事故被被告认定为工伤,行政复议后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被告的工伤认定。原告认为,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及复议机关的维持决定均存在以下错误:1、错误的理解了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四条第(六)项中规定的“在上下班途中”的立法本意,该本意显然不包括因私事中途离岗,本案中,王某某因饮酒而无法上班中途离岗的事实显然不属于正常的“在上下班途中”。2、王某某饮酒后无法正常上班,没有履行

地址:南京市玄武区长江路99号长江贸易大楼20、21层

联系电话:13160078589

微 信 号:13160078589

南京法之盾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    备案证书号:苏ICP备11004779号-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