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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离婚判决书

发布时间:2022-11-20 18:35:25    浏览量:37
【案情】


  原告周红燕诉称,原、被告于199P年认识并相恋,200S年生一子取名丁一凡,200F年5月16日补办结婚手续。原、被告婚后经常吵架,感情不和,被告于200F年出走贵阳打工,原告为搞好关系于200G年到贵阳与被告一起生活,在此期间原、被告夫妻关系更加恶化,经常打骂,原告被迫回家和父母生活在一起,子女丁一凡一直与原告的父母一起生活,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,故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解除原、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,子女丁一凡由原告抚养,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。 <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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