南京律师-南京律师在线平台

咨询热线:

13160078589
欢迎咨询,微信同号

借款纠纷

发布时间:2022-12-15 19:11:57    浏览量:34
案情简要元述:
原告甲诉称:在09年6月21日,被告己某向原告甲提出借款43万急用。原告甲己6月22日将43万通过银行转账汇给了被告己某,但没有立下书面借款字据。后原告甲以被告己某没有归还借款起诉到法院,要求:被告己某归还借款本金43万,于息损失9546元。
案例分析一、签借款合同的基本要求是什么
借款合同应具备如下主要条款:
第一、借款标的。借款合同的标的必须是货币。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贷给法人的货币是以信用凭证体现的,一般不支付现金;给个体户和农民的贷款

地址:南京市玄武区长江路99号长江贸易大楼20、21层

联系电话:13160078589

微 信 号:13160078589

南京法之盾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    备案证书号:苏ICP备11004779号-5